失踪立案标准法律条款

一、立案标准
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,失踪立案标准如下:

1. 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;

2. 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;

3. 失踪原因不明,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;

4. 疑似被拐卖、绑架、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侵害的;

5. 其他需要立即采取措施,防止危害扩大的。

二、法律条款

1.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:“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、宣告死亡案件后,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。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。公告期间届满,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,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。”

2.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: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,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。”

3.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:“对于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,应当作出有罪判决。”

三、立案程序

1. 报案:失踪者的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,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。报案时应当提供失踪者的基本信息、最后露面时间和地点、家庭情况、身体健康状况、行为能力、社会关系等。

2. 审查:公安机关收到报案后,应当立即进行审查,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标准。如果符合立案标准,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立案侦查。

3. 调查:公安机关立案后,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工作。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失踪者的行踪、通信记录、接触过的人员、物品等。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询问证人、调取证据等方式开展调查工作。

4. 侦查: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,如果发现失踪者可能遭到犯罪行为的侵害,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。侦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查明嫌疑人的身份和行踪、搜集证据等。